拍案说法 | 坐车受伤,高速公司也许有责——适合过长假的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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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中文系81级 钟晓航 微信公众号: e律师(e_lawyer) 文章来源: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e律师网站www.51elawyer.com 案情回顾 被告张某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,碾压到高速公路上一长约73CM,宽约19CM,最高处高度35CM的铁制品,造成车辆侧翻,乘车人(本案原告)丁某当场被甩出车外,造成张某和丁某不同程度受伤、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;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,结论为: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;原告认为被告某高速公司未尽职责,未及时清扫高速公路,导致散落的铁块给行驶的车辆带来严重安全隐患,被告张某驾驶车辆时,没有注意到路面的相关状况,导致车辆侧翻。所以,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高速公司、张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。
首先 二、本案中的驾驶人员张某又应该承担多少责任? 被告张某作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,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能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,对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未能及时发现,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
钟晓航律师简介
钟晓航律师,1985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, 1999至2001年就读于浙江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班。1985年至1996年任教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,1988年开始律师生涯,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,1996年开始创办律师事务所,现为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主任,二级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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